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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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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音】xùn sī wǔ bì
  • 【典故】谁想这伙官员,贪滥无厌,徇私作弊,克减酒肉。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八十三回
  • 【解释】徇:曲从;舞:舞弄,耍花样。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
  • 【用法】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 【结构】连动式
  • 【近义词】徇情枉法、营私舞弊
  • 【反义词】大公无私、公事公办
  • 【同韵词】连抵其隙、风月子弟、和和气气、重施故伎、沉心静气、孤悬浮寄、三风五气、一钱不落虚空地、土里土气、美人计、......
  • 【年代】古代
  • 【英文】to bend the law for personal gain and engage in fraud
  • 【成语举例】这种徇私舞弊的事情,他绝不会干。
  • 【其它使用】
  • ◎ 通报指出,做好今年高校招生工作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另搞一套,徇私舞弊。
  • ◎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反动政府的官吏专门鱼肉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对反动政府的官吏徇私舞弊,贪脏枉法的罪恶行为,是敢怒而不敢言的,他们根本无权控诉,也无处控诉,更加无权取得所受损失的赔偿。
  • ◎ 经列宁签字而早在1917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法院第一号法令曾经规定:关于盗窃、怠工以及以破坏受过战争创伤的国内经济为目的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等案件,应与其他最严重的反革命案件相同统归工农革命法庭来审理。
  • ◎ 此外,专利法对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以及专利局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也规定了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 ◎ 侦破徐中辰等三位法官的受贿和徇私舞弊案,是常州地区的检查史上第一次向政法队伍开口(又是一个之最),整个案件的侦破审结又是一个漂亮的短平快,应该说,值得总结的东西很多,但是,蒋峰没有更多的时间欣赏自己的得意作品了,他在这宗案件中盯上了一个人,一个名叫朱超的企业家。
  • ◎ 第二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除名。
  • ◎ 五年来,全国法院把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作为推动反腐倡廉,直接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重点惩处了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犯罪。
  • ◎ 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行使对本级法院的监督权?我认为可以采取案后咨询的方式进行监督,即对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大可以通过咨询,让办案法官进行解释,如果解释的理由不充足,地方各级人大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以申诉主体的身份向最高法院提请再审;如果在咨询及调查中发现办案法官有徇私舞弊等枉法行为,可以提请全国法官审核委员会对该法官进行罢免。
  • ◎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活动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逾期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等级评估,或故意作出虚假的评估结论的;(三)不按照规定为社会福利机构办理享受优惠待遇手续的;(四)侵害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权益的;(五)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 ◎ 公安人员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带有赌博性质的场所和经营活动颁发证照的;(二)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赌资、罚没财物和赌具的;(三)与参赌人员互相勾结、支持、纵容赌博的;(四)为参赌人员通风报信、包庇赌博的;(五)打骂、侮辱、体罚当事人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 曹旭光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998年9月4日以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旭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
  • ◎ 【标题】曹旭光受贿徇私舞弊不征.
  • ◎ 而这起徇私舞弊案的真正操纵者,却仍在调查、追究当中;
  • ◎ 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在价格评估鉴定中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吊销其价格评估鉴定资格证书,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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